為切實抓好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維護疫情期間我市社會治安秩序穩(wěn)定,凡山東省外、鄒城市外往返鄒城人員(含鄒城市在省外、市外學習、務工、出差人員)尚未到社區(qū)(村居)登記備案的,必須在24小時內(nèi)在社區(qū)(村居)向網(wǎng)格員、居(村)委會完成登記備案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便接受相關服務,不得故意隱瞞事實或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報告。凡鄒城黨員干部或黨員干部親屬應該報到登記沒有報到登記的,由本地組織部門對該黨員干部給予組織處理;鄒城以外黨員干部或黨員干部親屬往返鄒城應該報到登記沒有報到登記的,建議由其所在地組織部門對該黨員干部給予組織處理。凡鄒城籍返鄒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員,要第一時間向本單位報告,其所在單位向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情況,并落實14天的隔離措施,隔離人員納入所在社區(qū)管理,由所在社區(qū)定期檢查。凡來鄒城務工的外來人員,要第一時間向務工單位報告,其所在單位向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情況,并落實14天的隔離措施,隔離人員納入所在社區(qū)管理,由所在社區(qū)定期檢查。
疫情防控期間,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處理:
一、擾亂正常的診療秩序,在醫(yī)療機構起哄鬧事、無事生非、隨意滋擾、毆打、辱罵、恐嚇醫(yī)務人員,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
二、對口罩、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等用于防控疫情的商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的;
三、違反有關市場經(jīng)營、價格管理等規(guī)定,哄抬生活必需品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
四、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的,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包括疑似患者)在醫(yī)療機構及其留置觀察點等公共場所以吐口水,摟抱、撕咬他人等形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過失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的,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包括疑似患者)拒不接受檢疫、強制隔離和治療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七、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散布謠言、編造疫情、制造社會恐慌的;
八、未取得醫(yī)師執(zhí)業(yè)資格非法行醫(yī),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貽誤診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jié)的;
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十、利用疫情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中共鄒城市委組織部
鄒城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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