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冷鏈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結合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勢,現將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從即日起,凡從濟寧市域外購進進口冷鏈食品的單位,必須于食品到達24小時前,向所在鎮街市場監管所書面報備,報備內容包含經營者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品名、數量、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生產批號、運輸單位(車輛)、產品存放冷庫、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不進行報備的一律關停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法從嚴查處。市場監管部門聯合衛生健康部門對到達的進口冷鏈食品立即按規范開展食品、人員、車輛、環境核酸檢測。
二、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查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索取消毒單位出具的進口冷鏈食品貨物業經消毒的證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證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銷售。對來源不明的進口冷鏈食品依法進行查處。
三、進口冷鏈食品運輸、貯存、加工分裝、經營銷售各環節涉及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進貨臺賬和批發銷售臺賬,將購銷行為信息及時準確錄入“山東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統”,查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按規定做好食品存放轉運區域、運輸工具、貨物外包裝及其他相關用品用具的清潔和消毒,強化風險排查和環境整治。其中,經營銷售環節必須實行專柜銷售,不得與其它食品混存混賣;消費者實名登記或掃碼支付銷售,確保全程追溯。
四、進口冷鏈食品運輸、貯存、加工分裝、經營銷售各環節涉及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臺賬,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冷鏈食品生產經營新冠病毒防控技術指南》要求,做好個人防護,作業過程中全程規范穿戴防護用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環境、食品、人員“應檢盡檢”核酸檢測,確保第一時間排查發現疫情風險、第一時間管控處置疫情風險。
五、進口冷鏈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銷售等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實施消毒。承運單位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對裝運前后的進口冷鏈食品裝載運輸工具組織實施消毒。消毒單位按照有關消毒技術規范開展具體的消毒作業,確保消毒效果。進口企業如實申報進口產品信息,配合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毒工作,并做好進口冷鏈食品的銷售記錄和流向記錄。
六、市民群眾在接觸進口冷鏈食品時應配帶一次性手套,及時洗手,避免用手觸摸口鼻眼等處;食用進口冷鏈食品,要做好餐具和臺面的清潔,食物煮熟煮透,確保食品安全;對進口冷鏈食品外包裝,要自覺做好消毒處理。
七、對不按照本通告規定報備進口冷鏈食品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本通告規定進口冷鏈食品全程追溯要求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向鄒城市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專班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舉報(監督)電話:0537-5307367。
鄒城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
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