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充分發揮微型企業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促進就業再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大力營造全民創業的良好氛圍,不斷提升全市經濟發展水平,現就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
微型企業是一種企業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產品服務種類單一、經營規模微小的企業組織,具有創業成本低、就業彈性空間大、成果見效快等特點。大力發展微型企業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激發民間活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大力發展微型企業不僅可以培育壯大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培養大批有所作為的企業家,而且可以營造“重商”氛圍,激發全民創業,在加快統籌城鄉發展中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結合我市人口眾多、產業齊全、經濟活躍的特點,以及企業改革帶來的下崗失業問題,大力扶持發展微型企業十分迫切、意義深遠。全市各級各部門務必要充分認識鼓勵創業、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重大意義,努力營造鼓勵創業的良好氛圍,不斷探索適應微型企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穩步實施,確保微型企業創業投資促進計劃順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以創業促就業”的方針,遵循“政府打造環境,社會創造財富”的思路,激發全民創業熱情,促進各種生產要素優化組合,加速民間資金、技術、人才整合,著力緩解社會就業壓力,擴大市場主體總量,優化產業結構,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就業為先、定向扶持,財政引導、市場運作,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原則。
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各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要在促進微型企業發展中發揮主導作用,切實擔負起規劃制定、政策統籌、服務協調、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立足自身職能,主動介入,積極配合,形成統籌安排、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做到引導不誤導,給予不干預,幫忙不添亂。
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業部門要立足市情,制定微型企業發展規劃,明確各階段的目標任務,不斷充實完善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堅持以點帶面、先行先試,逐步積累經驗,力爭精心呵護一批、重點培育一批、努力突破一批。
就業為先、定向扶持。把“以創業促就業”作為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首要目標,通過提供“創業申請、資格審查、基地培訓、結業考核、組織評審、孵化扶持、成熟放飛”全過程服務,全面放大創業拉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財政引導、市場運作。充分發揮財政引導資金的杠桿作用,銀行信貸資金的助推作用,在切實做好財政扶持的同時,金融機構要不斷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開通微型企業信貸“綠色通道”,鼓勵創業者根據市場行情和個人目標定位放手開拓市場,逐步做大做強。
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把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作為工作開展的“生命線”,扶持資金必須用于有創業意愿、具備一定生產經營條件和經營能力的特定人群創業,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定人定項、程序嚴格、審查嚴密,確保扶持資金發揮最大效能。
(三)總體目標。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推行, 2011底發展微型企業200戶,新增就業1500人,按照今后逐年加快發展的原則,不斷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同時,孵化一批具有穩定成長前景的中小企業乃至大型企業,培育一批具有創業經驗和較強經營能力的企業家隊伍。具體發展目標、財政扶持政策及實施方案,由市微型企業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標準要求
(一)規模及組織形式。雇員(含投資者)20人以下、創業者投資金額10萬元以下的企業為微型企業。組織形式可采取個人獨資、多人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等多種形式。
(二)扶持對象的范圍。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屬于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九類人群”,即高校畢業生、城鎮困難居民、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失地農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產業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
2.具有創業能力,即應當具備年齡45周歲以下,具備生產經營行為能力條件,且無在辦企業,未辦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并經逐級審批,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3.與他人創辦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且在合伙企業或公司中的份額或投資比例不低于50%。
(三)扶持申報程序。扶持對象申請創業,應向戶籍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九類人群”條件,是否具備創業能力以及是否有在辦企業進行審查;報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核通過的人員向市微企辦遞交創業投資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并由市微企辦組織評審;通過評審并完成企業注冊后,創業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其間,相關部門要根據申請人的創業需求,及時提供相關培訓服務。
(四)重點扶持的產業。在微型企業創業扶持中,重點扶持二、三產業高科技產業項目,尤其要大力發展文化創意、軟件開發及外包服務。各鎮街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向適合微型企業特點、需要大力發展的產業適度傾斜。
四、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運作模式。根據我市實際,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發展微型企業采取“企業出一點、財政補一點、銀行貸一點”的辦法,促進微型企業蓬勃發展。
(二)財政扶持政策。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增長狀況,結合扶持對象創業需求,市財政2011年安排600萬元資金,用于微型企業注冊資金補助、稅收獎勵和貸款貼息,具體扶持辦法由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稅收扶持政策。凡經報批成立的200戶微型企業,除享受國家、省、濟寧市和我市對中小企業及特定行業、區域、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視其實際交付的所有稅額,實行先征后獎,連續獎勵2年。
(四)銀行貸款及融資擔保政策。微型企業以投資人自有財產、親友財產或通過社會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取得小額貸款的,按相關政策規定享受財政貼息。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扶持貸款,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
(五)行政規費減免政策。創業者興辦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依法可分期繳付。微型企業辦理證照、年檢、年審等手續,2年內免收市可控行政性收費。
五、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扶持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嚴格審核發放扶持資金。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扶持資金審查發放辦法,組建扶持資金發放評審委員會,借助金融單位成熟的評審標準程序,嚴格審查投資者資格條件、投資計劃書的可行性等,評審結果面向社會公開。申請人或其他組織、個人對是否給予扶持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訴。
(二)定期公開扶持工作情況。市工商局要定期公布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受助創業者、企業的基本情況,接受公民、組織對公布信息的查詢,并及時公布微型企業創業投資扶持計劃推進報告。
(三)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涉及多項資金的安全,必須加強風險防范,對違規人員要及時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要保持高壓態勢,堅決查處投資者套取、抽逃、轉移扶持資金以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行為,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長周生宏任組長,副市長高善東、康建國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將微型企業發展納入年終目標考核。各鎮街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明確專人靠上抓好微型企業發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根據各自職責,盡快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出臺相應的文件政策。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切實加大微型企業發展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激發和引導扶持對象的創業熱情,為推動微型企業發展營造良好輿論圍。
(二)落實部門責任。市微企辦負責指導全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協調解決各方面的矛盾、問題,審議涉及微型企業扶持工作的規則制度,安排創業培訓,督促各單位抓好落實;市委宣傳部負責做好宣傳工作,為推動微型企業發展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市發改局負責牽頭制定發展規劃,明確我市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指標;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監管,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市人社局、就業局負責協同市微企辦做好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審核培訓補貼,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市地稅局、國稅局負責微型企業稅收的征收和優惠政策的執行;市工商聯負責協調市內大企業、行業商會帶動微型企業發展,開展結對幫扶,加強行業指導,拉長產業鏈條;人民銀行鄒城支行負責帳戶開立、征信、財政直撥等服務,協助相關金融機構做好金融扶持、資金監測等工作;市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對微型企業扶持發展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市工商局負責組織對微型企業申請人員的出資到位情況、有無在辦企業、有無創業能力的審查,協助辦理名稱預核,指導填寫登記資料,受理初審材料,登記發放執照;市經信、科技、教育、商務、財貿、民政、文廣新、殘聯、農業等部門要按照自身職責做好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動員、推薦、培訓、會審、扶持等工作,負責申請人員的身份認定;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配合市微企辦做好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動員、推薦工作,對創業申請資料的受理及本市“九類人群”的資格審查和公示工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微型企業發展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各鎮街、相關部門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市考核辦負責對各鎮街、相關部門微型企業發展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目標考核。
(三)嚴格資金管理。補助資金的發放和管理要遵循逐級審批、定向支用、全程監管的原則。所謂逐級審批,即微型企業申請財政扶持資金必須實行分級公示、分級把關、專家組論證、實地考察等程序。財政部門要設立微型企業扶持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所謂定向支用,即補助資金要按照已審定的投資計劃書中明確的用途進行支付,不得交由投資者自由支配。所謂全程監管,即市微企辦與相關部門積極配合,依法對投資人實施資格審定,并對資金用途、開業狀況、關閉注銷、雇工情況等實行全過程監管,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
(四)提供優質服務。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微型企業及其投資者提供法律、法規、政策等各類信息咨詢服務,建立完善技術、信用、融資、市場等各類信息的服務平臺。在辦理有關手續時,采取集中辦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實維護微型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攤派或強令企業回饋和捐贈,不得違反規定加重企業負擔,努力以一流的服務、一流的環境,奮力開創我市微型企業發展新局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