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鄒城市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鄒城市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
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進一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根據《中國建設銀行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總發〔2010〕70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成立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為助保金貸款專門管理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是指建設銀行向“中小企業池”中企業發放,在企業提供一定擔保的基礎上,由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池”是指由市助保金管理機構認定的,以骨干中小企業為主體,其他優質中小企業共同組成的中小企業群體。“助保金”是指由“中小企業池”中企業按其在建設銀行獲得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自愿繳納的資金,用于先行代償該池中所有企業逾期的助保金貸款。
二、助保金來源及使用原則
第五條 助保金池組建原則
助保金基于“自愿繳費、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組建。
第六條 助保金池資金來源
助保金池資金的來源主要由獲得助保金貸款支持的中小企業繳納資金形成。市政府確定由鄒城市正方經濟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列支2000萬元風險補償金作為助保金池鋪底資金,以形成資金的規模效應和放大10倍杠桿效應。
第七條 助保金繳納比率
企業應在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前先行繳納助保金,首次貸款原則上繳納比例為:
(一)對于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企業應按不低于貸款合同金額4%的比例一次性繳納助保金。
(二)對于貸款期限在1-2年(含)的,企業應按不低于貸款合同金額4.5%的比例一次性繳納助保金。
(三)對于貸款期限在2-3年(含)的,企業應按不低于貸款合同金額5%的比例一次性繳納助保金。
對于信譽良好、生產經營情況正常、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池內企業再次申請助保金貸款時,助保金繳納的比例可適當降低。
第八條 助保金賬戶管理
市助保金管理機構在建設銀行開設專戶存放助保金,該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助保金及助保金賬戶產生的利息等收入全部用于助保金貸款的代償。
第九條 助保金使用
當企業貸款逾期3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時,建設銀行可啟動申請代償程序。建設銀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機構后,用企業交納的助保金先行代償貸款本金和利息(含復利和罰息)。
第十條 助保金存續期間
助保金存續的期間至借款企業對建設銀行的最后一筆助保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三、風險補償金組建及使用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金組建
風險補償金由鄒城市正方經濟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專項列支,專戶存放,專戶管理,對建設銀行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比例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金使用
當助保金不足代償銀行逾期貸款本金和利息時,不足部分由建設銀行向助保金管理機構提出補償申請,由風險補償資金和建行各按50%比例分攤。
四、貸款規定
第十三條 貸款對象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加工制造業中小企業客戶,具體劃分標準按照《中國建設銀行小企業客戶認定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借款人基本條件
(一)借款人應滿足在建設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建設銀行行業信貸政策;
(三)人民銀行征信報告中顯示企業不存在未結清不良貸款、已結清不良貸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能夠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擔保,提供抵(質)押物擔保的,抵(質)押物應為借款人自有;
(五)企業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建設銀行認為必要的其它條件。
第十五條 助保金貸款額度
單筆助保金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小企業助保金貸款額度一般應在300萬元(含)至1000萬元(含)之間。
第十六條 助保金貸款期限
助保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助保金貸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蓋風險和成本的原則,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及綜合回報情況,建設銀行實行差別化的風險定價。
五、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貸款企業應按照市助保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建行鄒城支行的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助保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發布機制,每季度定期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助保金貸款管理機構、市財政局對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對貸款企業出現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貸款的行為,責令其改正,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助保金、風險補償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取消該企業加入助保會的資格,列入誠信黑名單,保證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安全運行。
六、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助保金貸款業務的審批、發放、回收、貸后管理等遵照建設銀行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列支的風險補償金依據銀行對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綜合利率高低,確定投放銀行及投放數額。
第二十三條 其他行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助保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